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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进口化妆品申报
  商机编号: OT127401531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4日 有效日期: 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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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的审批手续 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检验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很多厂家和进口商、经销商都很不熟悉政策法规,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进出口化妆品审核关系到国家尊严和国内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更使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也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为各 地检验、检疫机构、各地生产厂家、经销商和代理商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取得批件的手续如下:   1.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2.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以后手续与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批准文号的手续相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令第3条 第15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我公司代办进口化妆品的审批 北京中商源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朱金平 联系电话:010-62112051、86638573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14日
有 效 期: 2009年11月13日
产品名称:进口的化妆品
产品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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