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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5-21 14: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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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优质化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化妆品市场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享有绿色安全化妆品标志的专用权,中心的宗旨是为广大企业服务,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有序、稳步、健康的发展。
  第三条 中心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原则,以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制造过程,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为审核对象,接受化妆品生产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颁发绿色安全化妆品的认证证书。中心全面负责绿色安全化妆品的评审、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原则。
  第四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均可向中心自愿申报绿色安全化妆品的认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决策和审定机构。中心为保证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了认证监督委员会、中心秘书处、认证管理处、认证评审处、标准信息处,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监督,对绿色安全化妆品的认证进行管理、评审、监督。
  第六条 中心秘书处是负责管理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负责接受企业认证申请,管理各项文件、报表,协调中心各部门的工作,对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并负责接待来访、答复疑问。
  第七条 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管理处执行中心的决策,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承担申请单位的资料初审,负责企业认证后标志使用签约及使用标志产品的、外包装的审核。
  第八条 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评审处是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技术评审机构。认证评审处依据有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以及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工作手册的规定进行质量体系,环境评价、抽样、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的技术评审和仲裁。
  第九条 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咨询处负责指导企业按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工作手册的要求,协助建立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达到标准并有效实施。
  第十条 绿色安全化妆品标准信息处负责制修订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管理办法,制修订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工作手册的各项工作条例,收集化妆品有关信息,广泛开展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行业认证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为保证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工作中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中心特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同时加强对绿色安全化妆品的认证及标志使用的社会监督。中心秘书处定期向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严格按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的要求、参照FDA、GMP相关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质量稳定,能批量生产;建厂及生产化妆品必须有两年以上的时间,且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

第四章 绿色安全化妆品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自查是否具备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向中心领取《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递交《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申请表》时,还应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及样品: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提供所有原材料的真实可靠的安全毒理数据;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平面图、人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消毒设备、直接与化妆品内容物接触人员的健康证明;申报产品的样品。
  第十六条 认证管理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样品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者,中心秘书处向企业发出《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受理通知书》。未被审查通过而不受理者,中心将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现场审核:认证评审处派专人赴申请企业现场,并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写出现场审核报告提交中心,同时按B2828及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要求抽取并封存一定数量的样品。
  2、质量检验:认证评审处将根据实地抽取的产品送往中心指定的国家(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标准对其进行质量及卫生检验,并测试其功能效能力,出具检验报告。
  3、总评审:认证评审处将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现场审核报告及检验报告汇总,写出认证报告,连同申报样品一并提交中心认证管理处。在接到资料及样品二周内,中心管理处做出最终评审结论,中心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凡未通过总评审的申请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允许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二个月后重新提交申请(只允许一次)。若仍未达到要求,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凡通过总评审的申请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中心将通知其办理如下事项:报送包装设计方案;签定《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及标志使用协议书》;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由中心颁发《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证书》、《绿色安全化妆品标志使用协议书》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投诉、申诉与争议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消费者及其它各方可对绿色安全认证结论、认证人员不正当行为及获准认证产品存在的问题向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监督委员会提出投诉、申诉与争议。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投诉、申诉与争议。

第六章 保 密

  第二十一条 国际绿色安全化妆品(中国)认证中心及参与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的所有人员应保守被认证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绿色安全化妆品认证及标志使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心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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