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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Ⅱ官司催生07年新《化妆品卫生规范》出台
发布时间:2008-12-05 18:32:08 中国化妆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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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听信知名化妆品品牌SK-Ⅱ关于“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的广告宣传,购买了一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结果使用28天后非但没有出现上述效果,反而导致皮肤搔痒和部分灼痛。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南昌工商部门认定宝洁SK-Ⅱ涉嫌虚假宣传,并罚款20万元。不久,新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专家指出,这是一个公益诉讼的样本。

  SK-Ⅱ引发公益诉讼

  2005年1月,从事保险业的吕女士在南昌一家大型百货公司花840元钱,购买了一支25克包装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但一个月过去后,吕女士没有发现自己的“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反而在使用中出现过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她为此就虚假广告等问题委托著名的公益诉讼人唐伟状告SK-Ⅱ。

  据调查,此款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产品还存在成分标示不明及成分含腐蚀性物质的嫌疑。

  唐伟认为,不在产品包装上用中文予以相关成分警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中文说明不予以成分标示则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当年3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当年3月25日,南昌工商部门认定SK-Ⅱ经销商涉嫌虚假宣传,罚款20万元。同年8月份,此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自己皮肤不良反应确由SK-Ⅱ产品造成,关于被告的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其质量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事项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民维权意识的示范效应

  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有关专家在回顾时指出,SK-Ⅱ事件不是偶然事件。

  “其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南昌大学公共关系学教授曾南全说,某些跨国公司,如卡夫公司的转基因饼干,确实对中国消费者存在歧视,就如同他们对待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消费者一样。

  唐伟认为,而此案的标本意义在于,一个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示范效应。无论是对强势的大公司,还是对一般的企业,消费者一旦拿起法律武器,无论胜利与否,都将唤起更多的呼声,激起人们的关注和反思,并为后来者提供维权样本,甚至直接推动一部法律的诞生或废止。

  不可否认的是,SK-Ⅱ事件在当时也击中了我国法律在化妆品方面规定上的软肋。应该说,按照国际标准,这些夸大的、近于绝对化的承诺和精准的数字表达等确实触犯了与广告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SK-Ⅱ事件后,相关监管部门已开始实施或酝酿化妆品管理的新法规,比如2007年新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已于当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也于2008年9月开始实施。这也意味着化妆品企业必须对之前的产品包装进行重新调整。实行全成分标注首先是给予消费者知情权,让他们知道化妆品含有的成分,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的现象。

  一个公益诉讼人的压力与责任

  “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中,我们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唐伟说,这起公益诉讼中,他要面对的主体是宝洁公司这样一个世界500强之一的公司,对方的背景与实力及其公关能力有相当的强势,一般人没有时间与精力与之博弈。

  不仅如此,公益诉讼的成本很高。按照现行的诉讼原则,一旦提起诉讼的人败诉,诉讼人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

  唐伟说,这些诉讼费用规则运用于公益诉讼案件时,如不做适当的修正,对于鼓励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很难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公益诉讼的提起人必须承担为公益进行诉讼的诉讼费用,一旦败诉还得承担对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会对公益诉讼产生阻碍作用。

  尽管如此,唐伟觉得自己代理公益诉讼值得,他把这当成一项公益事业来做。在两年前,这个“维权蚂蚁”曾这样告诉本报记者:“我做的这些事对社会、对消费者还是有利的,我不做,肯定还是会有人出来做。在消费维权中,我只是中国的一只小蚂蚁,虽然我面对的维权载体是大象,但每个消费者都作为一只蚂蚁去撼动这头大象,那这头大象也不可能一直忽悠千千万万的消费者。”

  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SK-Ⅱ事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们在公益诉讼方面所遇到的困境。”唐伟说,在这起宝洁SK-Ⅱ风波中,还得提及知名打假义士王海。当时,王海曾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举报信,称宝洁SK-Ⅱ护肤精华露其广告涉嫌误导消费者,并于2005年6月1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年6月22日,海淀法院对王海起诉宝洁(中国)公司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海淀法院认为,起诉人(王海)所诉事实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起诉人(王海)对其所述事实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诉讼的相关质量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据佐证,且其所诉的事实应为相关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等行政机关主管工作范围,应就其所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这是个很严峻的现实,一个公民要做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容易。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所以,目前真正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大多不能被法院受理的,而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诉讼也多以失败而告终。

  制度不完善必然阻碍社会的良性发展,但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公益诉讼。

  □ 专家点评

  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树洁认为,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其次,与刑事诉讼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应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范围,允许国家代表机关、社会团体,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都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让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济。

  “从目前已经生效的公益诉讼判决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法院对少数原告人予以承认,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然而对于整个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构建来说,这并非是一条最为合理的救济途径。”唐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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