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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妆品不当致面部受损
发布时间:2008-03-21 10:19:59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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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使用化妆品产生不适之后,作为代理销售商的徐某不但不及时提醒顾客停止使用,反而“指导”顾客继续使用,最终导致顾客面部皮肤受损严重。近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需要承担60%的责任,而该化妆品公司则因销售商宣传销售不当需承担20%的责任。

    自2006年1月开始,在化妆品代理销售商徐某的宣传介绍下,原告王某开始使用由其销售的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王某的痤疮未见好转,反而有所加重。王某多次找徐某咨询,但徐某无视产品说明中特别提示的出现不适需“立即停止使用”的内容,反而以皮肤表皮生长需要一定周期为由,继续向王某推荐该品牌的化妆品。王某持续使用后,脸部原有的痤疮感染并蔓延,面部皮肤受损严重。为此,王某先后到几家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用近9000元。经四方消协调解无效后,王某将该品牌化妆品生产公司以及代理销售商徐某告上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后查明,2005年1月28日,该化妆品公司授权徐某经营的商店为特许经销店,从2006年1月起,王某在皮肤存在痤疮情况下经徐某推荐,购买并使用由该化妆品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及营养品,后引发接触性皮炎并到医院就诊治疗。根据青岛市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可以认定王某面部皮肤损害是在治粉刺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作为产品经销商,对其经销产品的效能、适用范围应当有所掌握。在原告面部患有痤疮的情况下,不应建议其使用其推荐的美容产品,并夸大产品功效。尤其是在原告使用其产品面部出现明显不良症状时,徐某不是及时建议其停止使用立即就医,而是建议原告继续使用至三盒,并向原告宣传推销其他产品,致使原告延误治疗时间和正确治疗方法,使伤情进一步扩大,对此损害结果应承担60%的责任。而该化妆品生产公司由于没有尽到对其产品经销商的检查监督、规范管理的责任,致使销售商因宣传不当给顾客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应承担20%的责任。而王某在使用该品牌化妆品出现不适症状后并未停止使用、及时就医,而是继续购买使用被告产品,最终加重皮肤受损,对此结果原告自身也应当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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