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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化妆品伤人,谁赔?
发布时间:2007-10-29 14: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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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能美容,反而“毁容”,而且令消费者阮小姐困惑的是,这伤人的化妆品还是合格产品。合格化妆品伤人,消费者要向谁索赔?究竟是要厂家承担责任,还是要商家赔钱,或者,只能是消费者自认倒霉?

  最近,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既然化妆品是合格的,那么,无论是卖化妆品的商店,还是买化妆品的阮小姐,都没有过错。但是,适用“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法院还是判决化妆品店补偿阮小姐20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事件 合格化妆品让脸溃烂

  2007年1月下旬,接近年关,正是商家赚钱的好时机。然而,开时尚服装店的阮小姐却无心做生意。她说,“我脸都烂了,怎么出面招呼顾客?那不是要把顾客都吓跑吗?”

  阮小姐是一名爱美的女孩,脸上有一些小痘痘。为了“面子”,她在集美区一家化妆品店,买了“佩芬兰去痘修复液”。据阮小姐说,她之前有使用过这种去痘液,那次她买了两瓶。第一瓶用的时候没出什么事,第二瓶只用了一点点就出现了过敏。

  阮小姐说,她第二次到化妆品店去买去痘液是在1月24日。当时,店员向她推荐 “佩芬兰去痘修复液”。阮小姐说,她当时就担心,这种产品是否适合她的肤质、会不会引起皮肤过敏?但是,销售人员告诉她“没事”。因此,阮小姐又买了一瓶 “佩芬兰去痘修复液”回去使用。

  第二天,阮小姐脸上开始发红,她担心是过敏,又跑到化妆品店里咨询,店员说是正常现象。但是在第三天,症状愈发严重,阮小姐脸上红肿,有的地方开始溃烂,而且伴有刺痛。店员确认阮小姐是皮肤过敏后,把钱退给了她,并先后陪她到集美和岛内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

  看病耽误了阮小姐半个多月做生意的时间,于是她向店家索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阮小姐一纸诉状,把化妆品店告上了法庭。

  不过,化妆品店也觉得自己有点冤,老板吕先生说,产品不存有质量问题。为此,他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这些能证明修复液是合格产品。老板说,阮小姐的症状和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为,阮小姐没过错,不过店家也没过错。但阮小姐毕竟是用了去痘液才过敏的,从公平考虑,被告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部分补偿。由于阮小姐是一名年轻女性,过敏对她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负担,也耽误了她的工作,酌情让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

  焦点争鸣 合格产品伤人,赔不赔?

  商家:产品合格,无须赔钱

  “民事案件不能上诉到高院,否则我们还会继续上诉。”化妆品店的老板吕先生对记者表示自己并不服气。无过错怎么还要赔款?这个问题是商家最大的困惑。他说,阮小姐一个星期后脸就好多了,最后并没有毁容。而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既然法院认为商家没有过错,怎么却要赔钱呢?

  “医院的药品也可能产生过敏,可是第一次皮测没问题,难道还要每次都做吗?”当记者说到商家应尽的义务时,吕先生说皮测无疑是很重要的销售环节。不过阮小姐前两次使用这个产品没有发生过敏,商家自然会做出没有问题的判断。除此之外,吕先生认为他们已经带消费者上过医院,付了治疗费用,还自己配了药给消费者服用,商家的义务他已经尽到了。

  “我们并不在乎钱,只是觉得赔得冤。”吕先生说,如果不是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他会锲而不舍地讨个说法。不过吕先生也表示,他仍然会尊重法律,服从法庭的判决。

  消费者:未尽说明义务,要赔

  “其实我为这个官司花的钱,就不止2000块!”阮小姐告诉记者。虽然现在脸上的过敏早已治愈,但阮小姐说,脸上还是留下了一些斑痕。

  说到官司本身,阮小姐坚持认为,店家的说明义务没有做好。她告诉记者,如果只是出现一点点小症状,她也许会算了,但是这么大面积的过敏,是个女孩子都不会甘心。阮小姐是做服装生意的,自从脸上过敏后,都没有心思开店了,整天想着怎么把脸上的过敏治好。

  阮小姐认为,即使是合格的化妆品,也应该做好说明义务,给消费者做一些测试,让消费者用得放心。说起自己打官司的行为,阮小姐说,她就是想讨个说法,不让自己的美丽受损。阮小姐也希望女性朋友在碰到这类问题时,要站出来,给不负责任的商家一个警告。

  法官释案 判赔2000元,让商家负责

  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本案一审法官黄?依然判决要求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黄法官说,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 “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的条款,既然产品合格,双方都没有责任,那么,就依照公平原则,让商家“补偿”2000元给消费者。

  但是适用公平原则使用也要符合四个条件。黄法官说,第一是侵权人的行为和受害者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三是侵权人有能够赔偿补偿的条件,四是侵权人从他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本案符合这四个条件,因此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另外,让店家补偿2000元,黄法官也有自己的考虑。他告诉记者,向化妆品这类商品,购买是店家应该尽到什么程度的说明义务,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总的趋势是:越详细越好,越慎重越好。因此判店家补偿2000元,也是一定程度上促使店家推荐化妆品时更加慎重,更负责任。

  专家说法 销售合格产品 商家也有风险

  合格产品伤人,为什么是商家赔偿,而不是厂家赔偿呢?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说,本案中,阮小姐购买的产品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产品缺陷。所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但是,本案中,虽然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是合格产品,可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做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也未让消费者做皮肤测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样的判决结果,会不会导致所有的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在销售化妆品时,都要承担赔偿风险?

  对此,黄健雄认为,这是好事。他说,事实上商家作为销售一方,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于产品的性能更为了解。因此在买卖中,更应负担起诚信的义务,尽其所能,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信息。由于本案不存在产品责任,但在客观上消费者确实又存在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按照 《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纠纷,是合适的处理办法。

  延伸说法 没有过错 也有责任

  案例 小学生摔伤 学校和学生分担

  中学生小纪在参加全校运动会时,不幸摔成骨折。虽然学校不能证明,责任全在小纪自己,但是,小纪的父母也未能举证证明,小纪是因为石子而摔倒的。

  在这一起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如何分担呢?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无过错,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由小纪负担70%的民事责任,学校负担30%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平责任是侵权纠纷中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公平责任的存在意义深远,目前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证据来查明事实,但在一些案件中,双方举证都遇到困难,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过错无法分清,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

  案例 吵架骂死人 双方分担责任

  吵架,也会“骂死人”。去年3月10日,翔安村妇陈某在马巷一市场上摆摊卖菜,她听到隔壁摊位的纪某说她坏话。于是,一场吵架就此拉开序幕。

  当时有人看见陈某一人对着纪某夫妻二人吵架,吵着吵着,就见陈某突然嘴巴一歪,昏了过去。原本就患有高血压的她,在昏迷住院十多天后,于3月25日21时许,离开了人世。她意外地死于一场吵架。

  法官认为,陈某之死属于意外和不可预料,不能证明争吵与陈某的死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死者陈某的发病和死亡,确实是发生在争吵之后,虽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纪某应对陈某的死亡作适当的补偿。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纪某“补偿”陈某3万元。

  专家说法: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是纯化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判决中,对当事人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数额,既是对受害方的抚慰与救济,由此缓和了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实质上也是对未来类似行为的一种指引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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