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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企业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
发布时间:2007-07-06 10:05:24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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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21日发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这一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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