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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康王“驰名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06-12-12 12: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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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请原被告就康王商标的有关证据继续质证。” 

    2006年12月6日,一场关于“康王”商标的讼争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里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偌大的第十六法庭里除了审判人员及原被告和十数个旁听人员之外,其余的空间几乎被几十箱各式各样堆积如山的证据填满了。讼争的双方是原告中美合资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和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 

    本次诉讼的核心是汕头公司是否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对滇虹药业所持有的“康王”商标的侵权,同时作为多个“康王”商标的持有者滇虹药业还向法庭提出了针对汕头公司侵权个案再次确认“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12月6日是此次诉讼开庭的第二天,法庭上的旁听人员并不多。然而,双方关于“康王”商标的恩怨绝非自当日始,而相关的诉讼也绝非这一起。 

    宣城之诉 

    2006年8月4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书确认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 “Kanwan”、“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这一判决甫一出现就引起了滇虹药业的强烈不满,而有关媒体更是用了“打官司打出来的驰名商标”这样的字眼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更有有关人士认为此案纯属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案件的缘起似乎比较简单,2006年5月17日,安徽省泾县的李朝芳注册了域名为中国康王和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在其网页上提供盥洗及家庭日常用品等商品的信息,并在其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使用“康王KANGWANG”、“Kanwan”、“康王Kanwan”等注册商标,12天后的2006年5月29日汕头公司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汕头公司认为“康王Kanwan”、“Kanwan”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李朝芳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淡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严重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中国康王、”域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请求。 

2006年7月6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审判,8月4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被告李朝芳立即停止对原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李朝芳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中文域名中国康王和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等几项判决,并在判决书的其它部分使用了如下字眼:鉴于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对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的确认,且属个案认定和动态保护,当事人不应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单项的诉讼请求,故只能将认定原告第1172124号“康王KANGWANG”、第3125775号“Kanwan”、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中的“康王Kanwan”、“Kanwan”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事实予以确认,在查明事实部分作出判断…… 

    一个汕头公司“维权”的诉讼为何引起滇虹药业的强烈不满呢?宣城之诉跟12月6日的昆明中院滇虹药业诉汕头公司侵权的案件又有什么内在的联系呢?这似乎更应从到两家公司此前的恩怨中找寻答案。 

    滇虹药业与汕头公司的恩怨 

    其实中国存在两个康王情况由来已久,一个在广东一个在云南,两家都拥有各自的“康王”商标。 

    仅就滇虹药业而言,其自1993年成立后,发展稳定,经过十多年发展,该企业已经成为云南最具潜力的药企之一。近三年滇虹药业向国家纳税超过1.5亿元,迄今累计纳税已超过3亿元,是云南制药行业的纳税大户,综合排名居云南制药企业第二位,先后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列为“重点制药企业”、“挂牌保护重点企业”,其“康王”系列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国。滇虹药业“康王”商标(注册号1130744)得到了广泛的肯定,于200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3年10月被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2006年1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商标方面,自1997年,滇虹药业“康王”商标便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130744,该商标由特定的行书字体“康王”二字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康王”商标,滇虹药业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等方式,在第3类至第3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康王”商标9枚、“皮康王”商标1枚、“滇虹康王”商标2枚、“痤康王”商标1枚。此外,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与“康王”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21枚。自1997年至今,滇虹药业连续使用“康王”商标十年,并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康王”商标系列药品及化妆品10多种,其中康王发用洗剂成为全国知名产品。 

    汕头公司则在1998年5月7日注册了“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的商标,注册类别为第三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牙膏、香皂”,并一直将其用于该类商品上,直到滇虹药业发用洗剂成长为全国大品牌的2004年才将其用于洗发水上。后来汕头公司又注册了“Kanwan”的拼音商标,注册类别为第三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牙膏、香水、浴液、洗面奶、洗衣用浆粉、口红、喷发胶”。 

    两家公司的使用冲突 

    2005年5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滇虹药业诉汕头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滇虹药业称,1997年、2003年该公司分别注册了“康王”文字商标,商标注号分别为1130744号、3191878号,均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滇虹药业生产的“康王”复方酮康唑乳膏和发用洗剂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处于前十位,在消费者中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告明知原告生产“康王”复方酮康唑乳膏和发用洗剂,却于2004年8月在中国医药招商网发布招商信息,称其持有中文“康王”商标,其与成都某知名制药公司合作生产的产品“康王同康去屑洗剂”、“康王本草去屑洗剂”与原告所产为类似的商品,且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有联系。被告模仿原告的产品外包装,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产品是原告生产。并请求法院判令汕头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含有“康王”字样的宣传资料、包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05年月12月2日,经过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定汕头公司停止其侵害滇虹药业所享有的第1130744号、31918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25万元。 

    但是该判决生效后汕头公司并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继续在其洗发水产品上使用中文“康王”商标。2006年4月17日、5月12日、7月6日,受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先后向汕头公司做出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单,并对汕头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扣押,同时鉴于汕头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向国家商标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汕头公司所持有的第1172124号和第3215776号“康王Kanwan”、 “Kanwan”注册商标予以冻结。两商标的冻结期限至2008年4月20日。 

    而仅在2006年3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沈阳、昆明、乌鲁木齐、荆州市、重庆市、克拉玛依市、临沂市等地工商行政部门就先后查处并处罚了多起汕头公司对滇虹药业的多宗侵权商品。 

    汕头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滇虹药业虽然是药业知名品牌,但并不拥有第三类商品的“康王”使用权。滇虹药业未经汕头公司许可,在与“香皂”同组别的洗发露产品上使用“康王”商标,将其第五类药品的商标非法扩大使用在第三类产品上,大量生产并向全国市场销售“康王”系列洗发产品,是对汕头公司的恶意侵权。 

    滇虹药业市场部经理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时表示,滇虹药业早于1997年便于取得了中文“康王”的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五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而且滇虹药业拥有于1995年就注册的第三类化妆品“康王”汉字的商标,并拥有洗发水等商品上注册的“滇虹康王”汉字商标。汕头公司只是拥有“kanwan”拼音商标在洗发水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权,其中文加拼音的商标仅限于“牙膏、香皂”两类产品使用,但该公司仍将“康王”汉字字样印刷在洗发液等产品的包装上,就构成了对滇虹药业的侵权,为此,滇虹药业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此事的办法。 

    李经理还表示,目前在全国市场上出现了多家利用“康王”品牌打擦边球制售假冒伪劣的洗产水产品,在产品上均标明“去头皮屑、治头皮瘙痒”等字样,侵害了滇虹药业的合法权益。 

权属是否难界定?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汕头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仅有拼音“Kanwan”商标,中文“康王Kanwan”商标要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并经批准,滇虹药业主打产品“康王”发用洗剂虽为第五类商品,但与第三类洗发水产品关系十分密切,在消费者看来为类似商品。汕头公司在洗发水上使用中文“康王”商标,构成了对滇虹药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同时,滇虹药业拥有在第三类化妆品上注册的中文“康王”商标及第三类洗发水等商品上注册的“滇虹康王”商标。汕头公司不能在洗发水上使用其未经核准使用的中文“康王”商标,其仅可使用拼音“Kanwan”商标。 



    不久前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门邀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刘春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商标法博士黄晖等专家学者就“康王”权属争议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题研讨。 

    相关专家在对有关案件进行梳理后提出了以下的咨询意见:宣城案件中第1172124号“康王KANGWANG、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两个带“康王”中文的商标的注册范围仅限于“香皂、牙膏”两种产品,因此在认定“康王”中文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仅仅结合香皂、牙膏两种产品进行举证,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商标的驰名度。而第3125775号“Kanwan”商标的注册范围虽然包括“洗发液”,但由于与“康王”并无对应关系,对于在“洗发液”上使用“康王”而非“KANWAN”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KANWAN”注册商标的驰名度。 

    滇虹药业的核心产品“去头皮屑药剂”――康王发用洗剂,该产品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的范围已不仅包括本类商品中类似的商品,同时已扩大到不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出现的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第三类的“洗发护发产品”由于与其产品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他人同时强调“去屑止屑”的功能疗效的时候,尤其应当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加以制止。 

    如何解决争议 

    专家们还指出,对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尤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已经使中国成为大量滋生“假案”的土壤。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逆向思维,人为地制造一些争议点,然后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近几年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时,不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都有诸多案件存在着人为制造争议点的嫌疑。 

    就在汕头公司宣城之诉之后,中国化妆品网等网站出现了祝贺汕头公司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汕头公司也在其洗发水产品上大打驰名商标牌。 

    2006年6月,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文,请求其对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进行保护并对汕头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构成侵权事实进行认定。“康王”商标的保护之战已经引起了国内众多相关专家和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其妥善解决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讲,或将成为该领域内的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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